4 試驗程序
如果有關標準無另外的規定,試驗應按4.1-4.7 條的順序進行。其中預處理、初始檢測、恢復和
最后檢測應盡可能在穩定的大氣環境條件中進行。
4.1 預處理〈試樣制備〉
使試樣處于初始檢測和條件試驗所需的狀態。例如z 試樣表面的清潔、試樣內部的干燥、干燥劑的
更換、易蝕部位的涂防護材料等。試樣溫度需調節到環境溫度的3C之內。
4.2 初始檢測
預處理后,條件試驗之前,試樣按有關標準進行檢測。
4.3 條件試驗
初始檢測后,試樣按有關標準中所規定的嚴酷等級和工作狀態進行試驗。
4.4 中間檢測g(僅適用于工作狀態2 )
在條件試驗期間試樣按有關標準進行檢測-
4.5 恢復
使試樣處于最后檢測所需的狀態。例如:把溫度調節到預處理溫度3C之內。
4.6 最后檢測
試樣經恢復后按有關標準進行檢測。
4.7評價
對試樣能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