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理
單向扭轉試樣繞自身軸線向一個方向均勻旋轉360。作為一次扭轉至規定次數或試樣斷裂。雙向扭轉試樣繞自身軸線向一個方向均勻旋轉360。作為一次扭轉至規定次數后,向相反方向旋轉相同次數或試樣斷裂。
4 試驗設備
4.1 試驗機夾頭應具有足夠的硬度,夾持鉗口的硬度為55 HRC-65 HRC.
4.2 試驗期間,兩夾頭應保持在同一軸線上,并對試樣不施加任何彎曲力,不得妨礙由試樣引起的夾頭之間長度的變化。
4.3 試驗機夾頭的一端應能繞試樣軸線雙向旋轉,而另一端不得有任何轉動,但能沿軸向自由移動。
4.4 試驗機應有對試樣施加拉緊力的裝置。
4.5 試驗機的速度應能調節,并有自動記錄扭轉次數的裝置及測量兩夾頭間標距長度的刻度尺。
5 試樣
5.1試樣應盡可能是平直的。
5.2 必要時,可用手對試樣進行嬌直,當用手不能嬌直時,可將試樣置于木材、塑料或銅質平面上,用由這些材料制成的錘子或其他合適的方法輕輕嬌直。
5. 3 矯直時,不得損傷試樣表面,也不得扭曲試樣。
5.4 存在局部硬彎的線材不得用于試驗。
5. 5 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機兩夾頭間的標距長度應符合表2 規定。
6 試驗程序
6.1 試驗一般應在10-35C 的室溫下進行,如有特殊要求,試驗溫度應為23"C 士5"C 。
6.2 將試樣置于試驗機夾持鉗口中,使其軸線與夾頭軸線相重合。為使試樣在試驗過程中保持平直,應施加某種形式的拉緊力,這種拉緊力不得大于該線材公稱抗拉強度相應力值的2% 。
6. 3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應按表3所列有關材質的線材直徑選用相應的扭轉速度,其偏差應控制在規定轉速的10%以內。
6.4 試樣置于試驗機后,以一合適的恒定速度旋轉可轉動夾頭,計數裝置同時自動記數,直至試樣斷裂或達到規定的次數為止。
6.5 當試樣的扭轉次數、表面及斷口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時,則該試驗有效。如果試樣未達到規定的次
數,且斷口位置在離夾頭2dCD) 范圍內,則該試驗無效。在試驗過程中,如試樣發生嚴重劈裂,則最后一次扭轉不計。
7.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本標準編號;
b)試樣標識(如材質、牌號) ;
c)試樣公稱直徑d 或特征尺寸D
d)如必要,試樣制備情況(如嬌直方法h
e)試驗條件(如標距長度、速度、拉緊力
f)試驗結果(如扭轉次數、斷裂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