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信息顯示裝置、銘牌、信號和標志
5.5.1一艇規定
5.5.1.1 壓力機須有反映機器運轉(運行)情況的信息裝置和提示使用者和操作者注意的銘牌、信號及標志。
5.5.1.2 信息顯示裝置、銘牌、信號和標志的規格和數目,應因壓力機的型式、功能而異。
5.5.1.3 所有的信息顯示裝置、銘牌、信號和標志,必須與其顯示或警示的工況、目的和作用相符,其結構和安裝位置應符合人機工程要求。
5.5.2 信息顯示裝置
5.5.2.1 根據需要,壓力機除了一般機械所具有的通用信息顯示裝置(例如電流表、電壓表、壓力表等)外,還應具有下列專用視覺信息顯示裝置:
a)曲軸轉角指示器;
b) 裝模高度指示器和/或裝模高度調節指示器;
c) 行程位置指示器;
d) 公稱力指示器;
e) 油溫指示器;
f) 液位指示器;
g) 行程計數器;
h) 其他指示器。
5.5.2.2 視覺顯示裝置的大小應適當,結構應簡單,能使操作者準確地、方便地、迅速地認讀其示值。安裝位置應當注意下列各點:
a) 最重要的或經常使用的信息顯示裝置應布置在壓力機正面最明顯的地方;
b) 盡可能不安裝在可動部件(例如滑塊)上;
c) 在正確的操作姿勢條件下,信息顯示裝置的讀數面板應與操作者的視線基本垂直(當不較大轉動頭部或/和眼球時)。
5.5.2.3 液壓或氣壓系統的每一環路必須安裝壓力表。
5.5.2.4 采用昕覺信息顯示裝置(例如蜂鳴報警器等)時,其發聲強度應比環境噪聲(或主噪聲)強度高10 dB(A) 以上,總持續時間不少于15 s 。推薦采用1 500 Hz~2 500 Hz 的發聲頻率。具體參照國家對生產現場環境噪音控制的相關標準。
5.5.3 銘牌
5.5.3.1 壓力機應有與安全警示有關的銘牌:
a) 主要技術參數銘牌;
b) 離合器型式及壓力銘牌(僅限于摩擦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h
c) 滑塊平衡線圖或表格(僅限于帶氣動平衡裝置的壓力機) ;
d) 滑塊行程-曲軸轉角線圖(僅限于三動壓力機h
e) 滑塊行程-許用公稱力線圖(僅限于曲柄壓力機h
f) 氣(液)墊壓力線圖或表格;
g) 警示"注意!"事項銘牌;
h) 潤滑指示圖(表) ;
i) 其他需要設置的銘牌。
上述銘牌,可合理安裝在機器適當的位置。銘牌安裝高度應適當,盡可能在操作者的視野范圍內。
5.5.3.2 銘牌應按有關標準制作。
5.5.4 信號和標志
5.5.4.1 壓力機應有必要的指示操作和顯示有關機構的元件及其工作狀態的標牌、面板和標志。
5.5.4.2 警示機械和電氣安全的標志應符合GB 2894 的規定。
5.5.4.3 地面高度超過4m 的大型壓力機的頂部必須設置標志壓力機高度的紅色安全指示燈。
5.5.4.4 滑塊底部凸緣的垂直面和防護欄桿,應按GB 2893 的規定涂以黑色與黃色相間隔的條紋標志。
5.5.4.5 顯示信號包括光信號器的顏色和相應的含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紅色的含義是禁止、停止、危險警報和要求立即處理的情況;
b) 黃色(或玻咱色)的含義是注意和警告;
c) 綠色的含義是工作準備、安全動作或正常工作狀態;
d) 藍色的含義是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或表示某些特殊的作用。